王XX,2015年1月1日入职公司并派遣至国家能源集团置业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2022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19日期间休产假,医保共发放生育津贴21621.74元。其中包括98天产假(2022年9月18日—2022年12月19日),60天延长假(2022年12月20日—2023年2月17日),30天哺乳假(2023年2月18日—2023年3月19日),2023年3月20日—3月21日请年休假2天,2023年3月22日提出离职后当日批准同意离职。
2023年5月8日,王XX向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认为生育津贴21621.74元只包含98天产假的部分,要求按照之前每月3160元的工资标准,补发60天延长假的工资6320元,30天哺乳假工资3160元并补发年终奖3000元,共计12480元。
公司认为生育津贴是社保部门核算发放到公司用于支付员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公司已经足额发放给了员工本人,且超出员工原本的工资水平。该员工主张的年终奖,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给予员工的福利,对于年终奖发放与否和发放额度法律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对该员工的主张不予认可。目前仲裁庭审已经结束,等待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