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XX,男,45岁,2021年4月与瑞通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派遣至乐山市沙湾区承发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后勤服务工作。2023年1月,承发公司因内部调整,中止与瑞通公司业务合同,余XX可选择解除劳动关系转签至其它公司继续上班。基于以上原因,余XX认为与瑞通公司的劳动合同未到期,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以上情况,瑞通公司人事管理人员向余XX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同与瑞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保持工作延续;二是退回瑞通公司,由瑞通公司重新为其安排工作。经公司人事管理人员耐心讲解分析利弊,余XX同意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