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XX,男,42岁,2019年3月与瑞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驻到库坝中心业务大岗山项目部从事驾驶员工作。2022年9月,项目部反映该员工在工作期间态度懒散,经常酗酒。9月初在驾驶项目部班车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了碰撞事故,无人员伤亡,但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因此项目部决定退回该员工。经公司人员调查,该员工上述情况属实,公司人事部向该员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员工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因工作失职,造成50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公司人事部根据基层单位(含项目部)意见,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